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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3
  • 被保險人得以適法身份申報投保金額

 ❗ 轉發健保局訊息 ❗
112年度健保局第二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例行查核作業,既(以110年度全年薪資所得除以16個月後,以該月平均所得與110年投保金額比對,低報者列為查核對象)。


📢惟於112年3月底前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次月生效),且該調整後投保金額不低於健保局上述方式計算之110年月平均所得者,以免列為112年度的查核對象。

主動申報調整投保金額後,如薪資所得異動,亦得依法再主動辦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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