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職災給付生育給付家屬死亡給付老年給付本人死亡給付失能給付
【說 明】
(一) 喪葬津貼(一次請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普通傷病或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按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喪葬津貼5 個月。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10個月。
(二) 遺屬津貼(一次請領):
🔥遺屬津貼(一次請領)及遺屬年金應擇一請領
1.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
2.給付標準:
(1)保險年資合併未滿1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10個月遺屬津貼。
(2)保險年資合併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20個月遺屬津貼。
(3)保險年資合併已滿2年者,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1次發給30個月遺屬津貼。
2.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受扶養之孫子女。
(5)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6個月之養子女而言。養子女不得請領生身父母之遺屬津貼。
【 給付標準】
1- 普通傷病死亡:

2-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
不論保險年資,按其死亡之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
1-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3)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 58 條第 2 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2-遺屬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受扶養之孫子女( 5 )受扶養之兄弟、姊妹。
3.請領條件:
(1)配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
B.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C.無謀生能力。
D.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且在學,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4)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符合前述第(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5)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未成年 。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4.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各款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發生職災致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5.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勞保局本人死亡給付連結👇
https://www.bli.gov.tw/0007865.html

📌要特別留意,同一親人過世「勞保本人死亡喪葬津貼」和「勞保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只能擇一,所以請領前務必要試算後再擇優提出申請喔!
【檢附資料】
一、申請人印章。
二、殯葬費用收據(法定順位不用)。
三、死亡證明書正本乙份。
四、載有被保險人死亡全戶除戶籍謄本乙份。
五、申請人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
六、申請人的存摺影本乙份。
限直系家屬、配偶申請;但無親人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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